四.《医疗器械监管条例》
医疗器械监管管理条例是2000年1月4日出台了,历经14年未做更新。在2014年4月1日,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终于迎来了新版。
首先,新版对医疗器械的分类定义进行了更新。旧版是对医疗器械实行的仅仅是分类管理,新版对医疗器械是按照风险程度进行的分类管理。新版把一类器械定义为风险程度比较低,通过管理就可以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。二类指的是中度风险,需要严格管理以及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。第三类是指具有较高风险,需要采取特别措施进行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。评价风险的程度考虑的是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、使用特征、方法等综合评述。新版第五条对医疗器械的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。
在产品注册程序也有不同,旧版是先申请许可证,后申请产品生产。新版正好相反。这可以让企业不用再为前期的生产场地去投入资金,能够节省出来的大量资金用于产品更好的研发。
在产品注册分类方面也有不同,在新版中一类实行备案管理,二类、三类实行注册管理。在申请产品注册资料上,旧版非常笼统,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,所以企业在做产品注册的时候是非常不容易一次性报清楚量。但是在新版中做了详细规定,七项资料需要同时提交,非常详细。
在产品注册是否提交产品检验报告条目上,新版作出了一、二、三类不同的器械规定,旧版中没有。在产品注册是否聚焦栏目报告方面,新版也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。在旧版中仅仅需要,但是没有做详细明显的规定。
产品注册申请部门一项同样存在新版和旧版的差异,旧版在这方面规定得比较笼统,不是很清晰,在新版中医疗器械的一类备案向所在地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食药监部门提交备案,备案的时候在名称上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备案手续。二类和三类是医疗器械先注册,同样向所在地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政府的食药监管部门提交资料就可以。
在评审机构和评审内容栏目中,依旧是新版比旧版要多很多细化的明确规定。
在产品注册证有效期限条目下,产品的有效证老版是四年,新版是五年。
在产品注册证到期延续办法及变更办法栏目中,新版和旧版最大的区别,是如果生产地址发生变更,新版的文件要求的是无需重新申请产品注册证,给企业带来了很多的便利。
在临床实验这个环节中,办理一类备案不需要进行临床实验。二类和三类注册应当进行临床实验。
在生产企业具备条件栏目中,新版强调的是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。
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限及延续办法中,新版依照的是行政许可法中规定办理的延续手续,这一点在旧版中没有明确的规定。
在质量控制这个环节中,新版新增了对医疗器械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和风险控制的措施,这两项措施是第23-25条。
在说明书、标签、包装标识要求上,新版的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中应该注明9项事项,比旧版更加细化、明显。
在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期限和延续办法上,刚刚说的生产许可证,在经营许可证上,同样与生产许可证相同,都是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延期手续,五年到期的时候办理延期。对不良事件召回办法,在第五章,新版作出了明确规定,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。这个章节在旧版中是没有的。新版本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检测、评价和追溯、召回条目都进行了细化。
在监督检查项目中,重点检查的项目,新版量化了技术标准、质量体系,旧版在这方面较笼统。
在监督检测内容上,食药监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一系列的职权,新版强化了监督检查部门的监督力量,和细化了监督细节,旧版比较模糊。
在产品使用上,新增了使用者监督医疗器械管理制度,旧版比较笼统。
法律责任方面,与旧版而言,新版加大了违法惩处力度,旧版惩处,但是力度没有新版大。
2014年,国家食药总局对医疗器械行业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征求意见稿,仅4个月的时间已经出台了7个征求意见稿,希望得到行业同仁的广泛关注。